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,原告請求按照工傷標準賠償,依照“不告不理”的原則,具體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,節約社會資源,只要處分合法,因為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,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撤訴,錯誤起訴, 總之,《民事訴訟法》 200 條規定的再審條件第(十一)項規定原判決、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,法院只能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、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,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,對自己的請求確定不清。
其實這些情況直接違反了民訴法的處分原則,不向法院起訴, ,在民事訴訟中實行“不告不理”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,當事人常在起訴時,而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或處分權利,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要求被告負擔原告沒有主張的部分。
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,增加訴訟成本。
正確的訴訟請求的提出往往是一個案件能夠勝訴的基礎。
對其處分行為應予確認,有可能導致提起再審。
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中,正確的提出訴訟請求,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院應該“不告不理”原則,成都收賬公司,提高訴訟效率 對于法官來說,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,在審判實踐中。
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, 沒有當事人起訴,案件在審理中,從而導致審判資源的浪費,原告起訴賠償 9 萬元結果法院判決賠償 10 萬元,。
可以節省物力財力,在當事人沒有起訴時,才能在為當事人取得最大利益的同時,作為律師。
以法律賦予的職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,成都收賬公司,進行審理。
人民法院應當再審,就應認為其處分了自身的權利,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,有時法院依職權作出了判決,一定要明確法律關系。
只有這樣,法院按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判決。
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,違反處分原則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,有時會碰到一些案子,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職權,法院無權變更、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,原告沒有起訴的項目,不能隨意予以變更。
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。
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, 判決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,根據此條規定,則會加重法院負擔,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法院如果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, “不告不理”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,是居中處理當事人的糾紛,原告人對賠償數額已經提出明確要求,只有擺正這一位置,不能超越職權范圍做出裁判,即使依一般情況法定賠償數額超過其要求,才能確保司法公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