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提起欠債人,我想都是憤怒、憎恨、討厭的,作為債權人的收賬之路也是感覺長路漫漫,所以便想出了各種各樣的要債方法:比如前段時間爆出的將欠債人家的房門換了,還給對方微信直播,揚言不還錢我就在你家不走了,導致將自己從占理的一方推到的沒理的一方。而這個張某作為債權人,選擇了拉橫幅這樣的方法來收賬。
房某訴稱,2014年9、10月間,他曾向張某借款。由于自己欠債不還且將其手機號碼拉入黑名單, 張某因此一怒之下到對方居住小區打橫幅收帳。張某在今年5月19日下午5時許,到他居住的小區東門宣傳欄處,以張貼橫幅方式要債,橫幅內容為“某某小區某住宅業主房某欠債還錢”。經小區保安勸阻后,張某將橫幅從宣傳欄挪走,又將橫幅貼在房某轎車上。房某報警后,張某才在警察的要求下將橫幅收起。自貼橫幅至橫幅收起,前后大約一小時左右。
房某認為自己名譽受損,張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決二人之間的借貸糾紛,以在其居住的小區東門宣傳欄處張貼橫幅方式要債,經保安勸止后仍不撤除,繼續在轎車上張貼橫幅要債,該行為嚴重侵害其名譽權,對其造成不良影響和精神損害。故起訴要求張某在小區張貼道歉信為其恢復名譽;賠償精神損害金1萬元。起訴要求張某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金1萬元。
張某認為,房某不還錢且拒絕與其見面,并將其手機號拉入黑名單,他出于不滿而采取一些行為不具有違法性。他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對房某沒有進行誹謗、侮辱、人身攻擊造成損害事實的存在,沒有侵害房某的名譽權。
近日,順義法院一審駁回了房某的訴訟請求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 張某作為債權人,以張貼橫幅方式向
債務人房某主張權利,客觀上讓房某欠債一事被人知悉。但綜合貼橫幅的地點、方式、橫幅內容、持續的時間等因素,法院認為該行為不具備污辱和誹謗的內容,不足以達到侵害房某名譽的程度。綜上,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提出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