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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社會經濟糾紛在所難免。對于客戶欠債,必須態度堅決地采取法律行動解決,不要因為數額少,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,中了對方的“緩兵之計”,等對方轉移資產,再采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于事。我們多次受理貨款糾紛案件,很多追不回貨款的案件都是由于當事人“姑息養奸”造成的。到法院起訴前,向對方發律師函,給對方法律的震懾,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,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。
到法院起訴,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,但原告要先墊付。法院判決勝訴后,有時由于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,經常發生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。在這種情況下,申請法院快速查封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,就成為能否順利追回債款的關鍵。訴訟的第一步,就是要提請法院查封或凍結對方資產。去年我們曾代理一銀行擔保合同糾紛,債務人是香港人,向銀行貸款購房,后由于香港金融危機樓價大跌,債務人的房產被銀行收回后還欠銀行200多萬元,我們代表銀行起訴債務人及擔保人,一立案就申請查封了擔保人的房產及公司股份,擔保人在幾次交手后,意識到官司打下去對自己沒有任何好處,只得乖乖拿出錢,最后雙方和解結案。
立完案,法院查封對方財產后,企業應充分準備材料,積極應訴,使判決能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,只有證據充足,法院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。訴訟階段,按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一審一般是半年,二審是3個月,兩審終審。利用審限轉移資產、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。而且,盡管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一審最長不超過半年,但法院經常會由于各種原因超過時限,我們有一經濟糾紛案件,主審法官三易其人,從2000年立案,到現在還沒有終結。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,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,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,仲裁一裁生效,不需要經過二審,時間上快捷。另外,仲裁是國際承認的,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請執行。
判決下來后,就是申請執行。執行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,一個勝訴判決,如果沒法執行,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。對于個人來說,在判決勝訴后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,對于企業來說,在判決勝訴后的半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。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,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。上海曾發生這樣的事,一律師在代理一經濟糾紛案件勝訴后,從法院領回判決書,由于事情較多,忘了告訴當事人,也沒有申請執行,等發現時已過了執行時效,無法申請執行,40多萬的勝訴款無法追回。當事人一怒之下就把該律師告上法院。這樣的事雖然不多,但作為債權人也應重視。
上述是用法律武器追債的一般程序,但也有一些非法律手段追債。多數情況下,公司都會把追欠的任務放到員工身上,一般是誰做的業務誰負責任。追回來有獎,工資全發,還可能有提成;追不回來,扣工資,獎金別提,還可能走人。這使一些業務員深感壓力。在此情況下,有些聰明的業務員也總結出了一套辦法,那就是死纏濫打,要訣是態度和氣,立場堅定,不達目的決不罷休,往往效果都不錯。